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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原因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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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唐斌(永顺县人民法院) 王波(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9-10-30 14:48:57 打印 字号: | |
  内容提要: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且出现了手段成人化、年龄低龄化、团伙化等新特点,日益成为法学界乃至整个社会关注的焦点。如何提高青少年的法律素质,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未成年犯的合法权益,更好地预防青少年犯罪,已成为社会的焦点。少数民族地区未成年人犯罪有其不同于汉族地区的特点,对其处理和预防也不能简单照搬其它地区的做法。本文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调查入手,对该少数民族地区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特点及处理作了初步的调查分析,以期能为进一步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有所帮助。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湘西州”)地处湖南省西北部,是湖南省的“西北门户”,与湖北、贵州、重庆三省市接壤,素为“湘、鄂、渝、黔咽喉”之地。全州总面积15486平方公里,在境内居住着土家、苗、汉、回等30个民族,总人口260多万,是湖南省民族类别最多、少数民族人口最多的地区,也是湖南省进入国家“西部大开发”的唯一地区。

  一、湘西州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具体情况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两抢一盗”等涉财性案件在全州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总数中的比例超过了60%,且逐年增长;而贩毒、涉枪、强奸等案件也占有相当比例。根据调查发现,湘西地区未成年人犯罪主要有以下几大特点:

  (一)低龄化趋势明显。湘西州统计资料显示,过去本地区的犯罪高峰期一般集中在17—24岁的青少年,而近八年来,犯罪高峰年龄则是15—17岁;该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的犯罪率与18—24岁这一年龄组的犯罪率相比,也由过去的大致相同变为现在的大约两倍。14岁以下的犯罪案例也明显增多,年龄最小的甚至不满10周岁。

  (二)被告人大多数文化程度低、家庭经济困难。湘西州地处偏僻,经济、文化、教育十分落后,大多数未成年犯罪分子是因所受教育较低、家庭经济困难才走上犯罪的道路。通过调查我们发现, 未成年犯罪分子几乎八成以上系农村贫困家庭子女,高中以上文化的屈指可数。

  (三)满足物质欲望的贪利性特点突出。湘西州未成年人犯罪中“两抢一盗”等涉财性案件比率居高不下,且其增长速度明显超过其他案件,在总体上占相当比重。

  (四)具有浓厚的“地域性特色”。从犯罪比例上分析,湘西州涉枪及涉毒案件所占比重远远高于其他地区。这与当地的地理、文化特点有着紧密联系。湘西州得天独厚的地理环境,宽松的民族政策,混乱的社会治安,因此涉毒案件在当地刑事案件中一直扮演着“重头戏”角色。另外,湘西州花垣县已成为全国闻名的“涉枪”大县。这一方面是因为历史的原因。明代统治阶级“赶苗夺业”迫使广大苗胞背井离乡逃往湘黔边界安身立命,清朝政府也曾血腥镇压苗民起义,广大苗区形成了造枪卖枪、拥枪自卫的传统习俗。解放前夕,国民党一批散兵流落到花垣,使造枪技艺流落民间,世代相传。另一方面是因当地百姓贫困。由于造枪利润丰厚,已成为当地百姓生财的一种途径。以上“本土特色”对当地犯罪率的影响颇大。

  (五)大多数是团伙性犯罪。近年来,湘西州未成年人团伙犯罪明显增多。这些犯罪团伙大小不一,少则三五人,多则几十上百人。由于未成年人社会经验少,能力差,他们结伙作案可以互相鼓励,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恐惧感和孤独感。从主体上分析,这些团伙成员往往是在校的双差生、辍学生、流失生,基于共同的失落感和消极心理,便“志趣相投”地聚合在一起。就湘西州2006年犯罪的118名未成年人来说,团伙犯罪占到了76.8%。

  二、湘西州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剖析

  我们要从根源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必须认清未成年人犯罪的多方面、深层次原因,找出其根源。不难看出,湘西州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同其他违法犯罪一样,是社会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据调查分析,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1、不良社会环境和不良文化的影响。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国门打开,西方资本主义腐朽思想影响,导致不良文化泛滥,暴力、色情、恐怖的电影、电视、录像、图书刊物等充斥媒体和市场,这些在很大程度上直接诱发和加剧了未成年人犯罪。受金钱万能,享乐思想,极端个人主义和无政府主义思想,横行霸道“英雄主义”思想及封建帮派式的哥儿们义气思想影响,一些未成年人将“不劳而获”的思想合理化,错误的将犯罪当成致富的正当途径和门路。还有一部分未成年人学业无成,整日沉溺于网吧、游戏厅中,而网络中存在大量渲染色情的画面。调查表明,湘西州未成年人的暴力犯罪行为大多都是从影视、录像、书刊中模仿学习而来的。如州中院审理的一起被告人陈某强奸案。被告人陈某系某中学的一名在校生,由于受到社会不良习气的影响,加上好奇心驱使,他迷上了网吧、游戏机室,一天早晨上了通宵网的他在回家途中看到某小学一名二年级的女学生去上课,由于受网上色情画面的影响,便将该名女学生强奸。

  2、不良家庭教育的影响。家庭教育的诸多缺陷,是湘西州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①教育内容单一。父母不仅应该关注子女的学习成绩、品行好坏,还应该密切注意孩子的身体心理变化和精神要求,根据他们的身心发展规律,对其进行必要的生理卫生知识和性知识的教育。但大多数父母只关注子女的学习成绩和身体健康。②家庭成员中有不良行为或不法行为。父母如果有赌博、酗酒、盗窃的不良恶习或犯罪史,就会直接或间接给子女以不良影响。③父母离婚或父母死亡。相当一部分犯罪的未成年人生长在这种不健全家庭之中。他们或父母离异,或者被父母抛弃在祖父母亲属家中,有的自幼被抱养,不知生身父母。这种生活环境会严重影响孩子的心理、感情的正常发展,心理也极易发生变态,容易沾染恶习,久而久之有的就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如州中院2008年审理的王某等人盗窃一案,涉案未成年人均系单亲家庭孩子,随母亲生活。平时母亲忙于生计,无暇照顾、管教孩子,王某等人因无钱上网玩游戏和购买毒品,于是走上了犯罪的道路。④父母对子女管教和方法不得当。大多数家长对独生子女过度溺爱或者疏于管教,在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时不能正确对待甚至百般袒护,不能协助学校及其它组织进行帮助教育,久而久之,养成其贪吃、贪玩、任性、骄横等不良个性,一旦遇有适宜环境,贪图享乐就会演变成违法犯罪。。有的父母则望子成龙、望女成凤心切,要求儿女言行必须按家长意愿行事,稍有越轨轻则训斥、重则体罚。这种家庭教育易导致孩子逆反心理的发展和人格异常,有的孩子可能离家出走,甚至走上犯罪道路。⑤家庭经济困难,缺少父母关爱和管教。我州经济落后,外出打工已成为农民致富的重要途径,也是打工族供子女上学的重要经济来源,但他们的后代却远离了父母教育,缺乏父母关爱和监督,缺乏对周围环境和人的安全感和信任感,出现性格缺陷。由于家庭经济条件的差别,未成年人中贫富两极分化明显,有钱的花钱如流水,追求物质享受,而困难的吃饭都成问题。有的未成年人为了满足虚荣心于是走上犯罪道路。州中院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中,“留守孩子”所占比例高达30%。

  3、学校失当教育的消极影响。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学校的思想教育工作是影响他们世界观、人生观的重要环节。湘西州目前以升学率为主要目标的基础教育使学校教育出现严重偏差,主要表现在:(1)大多数学校对文化课抓的很严,但对做人教育做得很不够,政治思想教育流于形式,既没有针对性,也没有说服力,起不到应有的效果。(2)学校和教师往往只重视成绩好的学生而缺乏对成绩差的学生的关心和帮助,“问题生”、“双差生”更是倍遭冷落、歧视。对有越轨行为的未成年人,往往采取简单的标签化措施,极大挫伤了未成年人的自尊心和学习的积极性,使其自暴自弃,使他们在极深的挫折感、自卑感、狐独感等心理状态下走向了犯罪。(3)学校和教师管理方法往往比较简单,缺乏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往往是站在家长、长辈的角度,居高临下,容易引起学生的抵触情绪。一些学校和教师对问题少年甚至以粗暴简单的方法对待,动辄停课、体罚、轰出教室,甚至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造成他们流落社会。这些流失生往往成为日后青少年犯罪的来源。如永顺县法院2007年审理的肖某等6人抢劫一案。肖某是该县某中学初一年级学生,因违反校纪被勒令退学。时间不长,肖某即到学校多次抢劫同学钱财,最终受到刑事惩罚。案发后,肖某的家长到处告状,说如果学校当初不开除肖某,肖某就不会犯罪。(4)一些学校没有真正开展法制教育。造成未成年人法律意识极为淡薄和贫乏,对法律一知半解,甚至于不懂法律,在犯罪作案过程中难以自我控制,很难考虑到其所作所为将要受到法律的制裁。(5)大多数学校对那些成绩较差的学生能推则推,有的未成年人犯罪被法院判了缓刑,学校便拒绝接收。一些学习成绩较差的学生,在家父母不管,在校老师不管,他们便以学校为阵地,为所欲为,不仅坏了自己,而且还带动了一些未成年人侵犯其它在校学生的权益。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多以共同犯罪及团伙的形式出现,他们之所以能纠集到一起,除了地域的原因外,许多都是上学时的同学,容易有共同的语言。(6)某些学校和教师对“问题生”、“双差生”的不正常行为疏于观察,没能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以致恶性事件发生。如位于永顺县的某中学高中学生,因长期受到几名“双差生”同学的欺污,但没有得到学校和教师的及时、有效处理,便走向极端,持刀将二名同学在学生寝室杀死,被称为“湘西马加爵案”。可以说,学校不当教育在某种程度上加剧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可能性,与未成年人走向犯罪有关联,表现在犯罪率与受教育程度成反比关系,学习成绩与犯罪率成反比关系,在校学习态度与犯罪率成反比关系。

  4、基层组织及有关国家机关管理不力。当家长无力管教子女,学校只顾抓升学、对学生在课外干什么不闻不问之时,政府及社会却没有及时、充分地将对问题少年的管理纳入视线。居委会、村委会是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对防范社会不安定因素应起重要作用,但目前的状态是居委会只抓经济,忙着搞创收;村委会则基本上瘫痪,均无暇顾及发生在眼前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公安派出所则忙于侦捕罪犯或抓赌抓嫖创收,发现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的,简单的予以拘留或罚款了事,以致于有的未成年人已进进出出派出所、拘留所四、五次,还未能引起有关方面重视,直至犯罪。司法所也将主要精力放在代理案件、辩护等可以创收的法律服务方面。这些有过劣迹的未成年人进过派出所、拘留所后,往往不以为耻,反以为荣,作为一种“资本”来炫耀,并以此来侵犯其他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这些因素发展到一定程度,他们便极容易走上犯罪道路。如州中院审理的肖某等人抢劫一案。肖某等人以自己从拘留所才出来作为“资本”,吓唬小同学索要少量的钱财,后发展到不给钱便将人砍伤的严重后果。

  5、未成年人存在的心理误区。未成年人由于年龄小,社会阅历少,控制和约束自身行为能力差,人生观、价值观尚未成熟,加之未成年人存在一个青春期危机,很容易陷入这样或那样的心理误区。未成年人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其未成年时期是一个自我抑制能力薄弱时期,是真、善、美与假、丑、恶的争夺期,是一个需要塑造、教育、保护的时期。一方面,未成年人的独立意识和自我意识逐渐加强,对外界事物有了自己的判断,容易产生逆反心理;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的发育尚不成熟,辨别是非的能力和控制能力还较差,容易出现违反纪律、道德甚至违法犯罪的行为。其中最为普遍的就是一味的崇尚“拜金主义”导致价值观取向倾斜。据不完全统计,湘西州存在这种心理的未成年罪犯约占45%。其中一类未成年人受不良习气的影响,好事争斗、拉帮结派,沾染江湖习气,导致人生观倾斜。另一类未成年人比较“早熟”,内心空虚,盲目追求感观刺激,导致其道德、伦理观念的倾斜。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发现,湘西州90%的未成年罪犯大都染上一些不良习惯和行为。

  6、本地特有的传统文化习俗。我国老一辈犯罪学家严景耀先生指出:“犯罪与文化的关系深刻而又密切,其密切程度是大多数初学犯罪学者所估计不到的。”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系以少数民族为主的地区,教育、文化、经济各方面相对落后,边远农村、山区更不用说,生活在那里的人们贫困潦倒,接受教育的程度极低,法律意识方面近乎空白。受当地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或传统文化影响,他们不愿意受限制与约束,豪放,崇尚“酒文化”和“哥们儿义气”。一些未成年人酗酒后,在“哥们儿义气”观念的支配下,替兄弟“出头”,残忍地杀害素不相识的无辜者,事后竟也有人敢做敢为地独揽一切,还声称:“决不将其他兄弟拉下水”。另外,在当地“酒文化”的熏陶下,未成年人酒后放纵“出格”的案例亦比比皆是。

  三、湘西州法院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

  鉴于未成年人犯罪的严重性,湘西州两级法院过来几年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并进行了探索,以求切实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一是相继组建专门负责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组织。州中院刑一、刑二庭均组成了相对固定的合议庭。各基层法院因刑庭法官人数不多,一般确定由资深法官或女性法官担任独任审判员或主审法官,有的也组成了相对固定的合议庭。

  二是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妥善判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审判过程中,要求针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特殊情况,做到“四个坚持”,即:坚持不公开审理;坚持快审快结;坚持寓教于审;坚持跟踪帮教。要求对被告人系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判决结果以宽缓为主。 2008年至2009年上半年,全州两级法院共审结未成年人刑事案件90件118人。其中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99人,占83.90%;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12人,占10.17%;处无期徒刑的5人,占4.24%;适用缓刑的65人,占55.08%;免予刑事处罚的2人,占0.17%。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要求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如被告人田驰、徐健犯窝藏罪一案。鉴于田驰犯罪时刚满十六周岁,徐健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窝藏情节轻微,州中院依法对两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让他们重返校园,开始新生活。另外,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考查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的同时,还考查其监护人是否有条件,有能力对其进行管教。对于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尽量适用缓刑。当然,同时强调坚持“双向保护”的原则。对于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严重的未成年犯,不一味从宽,以体现出法律“严”的一面。

  三是借鉴外地法院成功尝试,探索新形势下对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工作的新路子。如尝试“圆桌式审判”,即:审判庭的布置改过去法官坐席与被告人位置对立式为椭圆式,有选择性地邀请未成年被告人亲属,老师等到庭参加诉讼,配合法庭对其进行教育感化,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又不拘泥于法庭调查、举证质证和辩论的阶段划分,以便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核实证据。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及控辩双方注意运用与未成年被告人相适应的语气,减轻其心理压力。同时,强化庭后法制教育,促使被告人认罪服法,增强改过自新的决心和信心。这些探索,总的效果是好的。但由于种种原因,全州两级法院对这方面的经验总结推广不够。
责任编辑:唐斌(永顺县人民法院) 王波(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