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多时间里,连续盗窃作案十余起,连茶壶和脸盆都不放过。近日,被告人汪洪被永顺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2007年10月至2009年8月,被告人汪洪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在永顺县城先后盗窃作案十三起,仅在2008年5月至7月两个月时间里,被告人汪洪就作案九起,先后七次在刘某经营的“花江狗肉馆”里盗窃作案,盗得大、小液化气罐各一个、高压锅一个、大鼎罐一个、茶水壶二个、电饭煲一个、铝盆一个;两次窜到彭某家中盗窃,盗得手提式角磨机两台。2009年9月11日,被告人汪洪因形迹可疑被永顺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干警带回询问,主动交待了多次盗窃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汪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但鉴于其在共同犯罪活动中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且在被公安机关盘问后,主动交待了所犯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