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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哥们义气”杀人 潜逃17年终落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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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春勇  发布时间:2009-11-01 21:26:45 打印 字号: | |
  因见“哥们”被人欺负,替“哥们”出头杀人,潜逃17年后终落法网。近日,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对一宗故意杀人案件公开宣判,被告人向发喜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1991年12月17日,向发政(已判刑)到永顺县和平乡电影院帮忙检票,邀其朋友被告人向发喜(1976年8月8日出生)到电影院看电影。被害人周某因看电影不买票,与向发政发生争吵,周某仗其人多打了向发政几耳光,被告人向发喜见状跑到集市上拿了一把剃毛杀猪刀,与向发政叫来帮忙的向发青(已判刑)等人将周某围住殴打。向发政要周某跪下认错,周某跪下后,被告人向发喜用杀猪刀将周某胸前戳了一刀,周某因心脏被刺破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向发喜潜逃。2008年9月23日,被告人向发喜被浙江宁波警方抓获。

  2009年5月6日,被告人向发喜与向发青向被害人周某的近亲属赔偿死亡赔偿金共计人民币50000元,并与周某的母亲陈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得到了陈某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向发喜使用暴力手段,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向发喜积极参与,并持杀猪剃毛尖刀刺中死者心脏,导致死者左心室裂开,对死者死亡起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但被告人向发喜在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且被告人与受害方之间就民事赔偿已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取得了受害方的谅解加之受害人一方有过错在先,故应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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