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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
永顺法院成功化解一起信访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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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永顺法院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9-12-03 09:19:48 打印 字号: | |
  11月23日,申请执行人彭某在执行笔录上郑重的签下了自己的名字。至此,一件历时八年的信访老案在永顺县县委书记李平及代县长卢向荣的高度重视下,经过多方努力,终于得到了圆满解决。

  聂某在与彭某两家共用的通道上建房引发双方纠纷,彭某于2001年3月诉至永顺法院,永顺法院受理后依照原告彭某的申请依法作出保全裁定,要求被告聂某在案件审结前停止建房。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聂某拒不履行裁定,继续施工建房并竣工。永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聂某建房所占公用部分应予拆除,聂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聂某拒不履行判决,永顺法院决定强制执行,并委托建设部门对强制拆除进行技术鉴定,建设部门经过现场勘查,发现如果按照法院判决对被执行人的房屋进行部分拆除,技术要求高、施工难度大、所需费用大,故建议不作部分拆除。永顺法院鉴于该案事实,决定变通执行方法,为此,党组书记、院长裴锡光多次到现场,与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一起同当事人商议解决方案,最终决定不拆除违法建房部分,由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做出经济补偿。但双方对补偿数额无法达成协议,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并于2006年起一直下落不明,致使该案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因此多次到省进京上访,该案成了一件信访“骨头案”。

  该案引起了县委县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县委书记李平、代县长卢向荣亲自听取执行情况汇报;李平书记要求县法院加大执行力度,想方设法妥善解决。县委常委、县委办公室主任胡丕忠包案协调,与县法院、当地党委政府一起协商解决方案。经过多次做工作,2009年11月23日,申请执行人彭某同意接受14万元经济补偿款,不再要求拆除被执行人占用公用通道部分的房屋,并当场签字同意息访,一件重复信访达八年之久的老案终于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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