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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顺县人民法院开展向“全国法院党建工作先进个人”宋祖文同志学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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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覃大友  发布时间:2011-07-20 09:43:17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把创先争优活动和“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推向深入,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头作用,日前,永顺县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开展向全国法院党建工作先进个人宋祖文同志学习的决定》,在全院范围内广泛开展向宋祖文同志学习的活动。

  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党建工作先进个人名单》,永顺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刑事审判庭庭长宋祖文同志被评为全国法院党建工作先进个人。据悉,全国法院党建工作先进个人共100名,湖南省共入选4名,宋祖文同志是湘西自治州唯一入选人员。

  宋祖文同志1970年出生于农民家庭,生活条件十分艰苦。1990年考入湖南省司法学校,1992年7月毕业,成绩优异。他立志为贫穷落后的家乡贡献一份力量,放弃在省城工作的机会,回到永顺县,当了一名基层法院的法官,先后在泽家法庭、城郊法庭等基层法庭工作达11年时间,积累了丰富的基层审判工作经验,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副庭长、庭长,2003年任刑事审判庭庭长,2009年任审判委员会专委兼刑事审判庭庭长至今。参加工作以来,宋祖文同志共办理各类案件1400余件,无一件发回重审,无一件引起涉诉上访。在每一个岗位上,他都以共产党员的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认认真真地办理案件,真心实意地为人民群众解决纠纷、化解矛盾,为促进社会和谐、维护大局稳定、推动经济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1995、1998、1999、2006、2008、2009年6次受到永顺县委、县政府的嘉奖,2000、2001、2004年3次获县委、县政府荣记三等功,2002年被县委评为优秀共产党员,2005年被县委、县政府评为全县优秀政法干警,2007年县委授予“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个人”荣誉称号;2006年被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评为“全州优秀法官”,2007年又被州中院评为“全州十佳庭长”;2002年被湘西自治州州委、州政府评为“全州十佳满意政法干警”并荣记二等功1次,2008年又被州委、州政府评为“全州十佳法官”并再次荣记二等功1次。

  永顺县人民法院要求全院干警,向宋祖文同志学习,要学习他坚定信念、牢记宗旨、服务群众的政治热情,学习他勤奋学习、爱岗敬业、任劳任怨的奉献精神,学习他清正廉洁、淡泊名利、严于律己的道德情操。全院干警要学先进,见行动,振奋精神,扎实工作,在审判、执行和其他各项工作中取得新成绩,作出新贡献!
来源:原创
责任编辑:覃大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