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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联系与区别
一一以曾兴波危险驾驶罪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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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向上  发布时间:2013-07-15 13:08:07 打印 字号: | |
  关键词 危险驾驶罪 交通肇事罪 

裁判要点

被告人曾兴波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

案件索引

(2013)永刑初字第49号

基本案情

永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29日,被告人曾兴波在曾远兵家饮了约一斤白酒后驾驶湘GC5375号摩托车与彭英才所驾驶的湘U72897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就此,公诉机关举出了如下证据:被告人曾兴波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彭英才的陈述,证人鲁邦红、曾远兵、符治飞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交通事故现场基本情况、事故认定书、收条,物证照片,检验报告。该院认为,被告人曾兴波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曾兴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9日下午,被告人曾兴波与曾佑红等人在曾远兵家吃饭,席间被告人曾兴波独自饮了约一斤白酒。酒后被告人曾兴波驾驶湘GC5375号摩托车送曾佑红回家,当车行驶至永顺县塔卧镇茶园村响水洞路段后,曾佑红下车回家,被告人曾兴波就倒车准备原路返回。在倒车时,被告人曾兴波驾驶的湘GC5375号摩托车与从桑植县驶往永顺县石堤镇彭英才所驾驶的湘U72897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经血液检验,曾兴波静脉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49.907mg/100ml,属醉酒驾驶。同年2月18日永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以永交认字(2013)第502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曾兴波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彭英才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被告人曾兴波经永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调解后赔偿彭英才人民币3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曾兴波保护现场,在永顺县公安局民警到达现场后,主动向永顺县公安局民警投案。

裁判结果

永顺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7日作出(2013)永刑初字第49号判决:被告人曾兴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交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裁判认为:被告人曾兴波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永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曾兴波保护现场,在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后,主动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曾兴波给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亦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曾兴波的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无再犯罪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曾兴波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曾兴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案例注解

  笔者认为,本案值得探讨的是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关系。

一、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定义

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颁布实施,其中关于危险驾驶的有关条款也随之正式发挥其功效。根据该规定,所谓危险驾驶犯罪,即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只要“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

(一) 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

两罪的主体要件相同,只要具刑事责任能力人便可能成为两罪的犯罪主体。但两罪的主观方面不同,危险驾驶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即驾驶人明知醉酒驾驶行为系违章行为,会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及社会公共管理秩序,仍然放任醉酒在道路上行驶。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指行为人违章本身可能是明知,对没有预料到自己的违章行为会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后果,或者已经预料到,但轻信能避免,以至于造成这样的后果。

(二)对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的要求程度不同

危险驾驶罪要求驾驶人是“醉酒”驾驶,只有当驾驶人含量大于

(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才属于醉酒驾车,在醉酒的情况下在道路上行驶犯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中“酒后”驾驶,没有对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做要求,只要饮酒后交通肇事,造成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当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三)对后果的要求不同

危险驾驶罪是危险犯,只要当驾驶人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情况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即可构成本罪,不要求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财产损失的严重危害后果为前提。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如驾驶人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要求造成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才依最高院司法解释第2条第2款的规定按交通肇事处理。

(四)量刑的不同

交通肇事罪的量刑为三个等级。(1)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3)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危险驾驶罪只规定了处拘役,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

三、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联系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危险驾驶罪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如果醉驾行为造成的实害结果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关于后果的要求,且行为人对实害结果仅有过失时,此时应按交通肇事罪处理。因为此种情形下,出现的实害结果已经超出了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范围,醉驾行为成立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想象竞合犯,只能从重处罚,以交通肇事罪来定罪量刑,即危险驾驶造成了伤亡后果或者其他重大损失的,应当构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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