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永顺县法院对被告人谭仕国故意杀人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判令其赔偿受害人覃正焰经济损失2万元。
2012年初,谭仕国叔父谭璇与覃正焰哥哥覃正红因经营湖南省桑植县利福塔镇至浙江省宁波市长途客运而发生矛盾,覃正红将谭璇砍伤。当时,谭仕国在浙江省宁波市务工,闻知此事,遂赶回永顺县砂坝镇家中,与谭维合谋对覃正红实施报复行为,并前往桑植县城合资购买一支火枪及一些火药、铁砂。二人作出分工:谭维负责打听覃正红行踪,谭仕国掌握枪支,伺机实施报复行动。2012年4月16日下午,谭仕国看见覃正红的猎豹车开出,叫谭维去跟踪。谭仕国持枪潜伏于路边一学校附近,因路面设有减速板,加上会车减速,谭仕国在4米左右距离处向猎豹车驾驶员开了一枪。而驾驶该车的人并非覃正红,而是其弟覃正焰。覃正焰双眼等部位受伤,经鉴定,构成重伤三级伤残。
检察机关指控谭仕国构成故意伤害罪,而永顺县法院审理认为,谭仕国在4米左右近距离对覃正焰进行枪击,明知其杀伤力有致对方死亡的可能而持放任态度,应认定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因其行为未造成死亡后果,遂依法从轻作出前述判决。被告人和受害人均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