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顺县法院对被告人廖某某强奸弱智妇女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一审判处廖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执行。
本案被告人廖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同系永顺县某偏远乡村村民。2011年10月份的一天,廖某某与杨某某同在该村一个僻静的小山坡放牛,廖某某见四下无人,遂强行与杨某某发生性关系。后于2012年11月的一天,廖某某途经该村一个烤烟房,见杨某某一个人准备去菜园,便将其拦下欲再次与之发生性关系,被过路的村民看见,廖某某遂将杨某某推开,逃离现场。案发后廖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另外,当地村民均知道杨某某属于弱智人,智力低于正常人。经司法鉴定,杨某某有精神发育迟滞(中偏重),无性防卫能力。
永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明知被害人杨某某属于弱智妇女而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因廖某某有自首情节,并主动赔偿给杨某某及其监护人10000元人民币,有悔罪表现,故法院依法从轻作出前述判决。对此,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