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顺县法院对罗某某等8名流窜团伙盗窃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进行公开宣判。罗某某因犯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3年、处罚金11万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向某玉、吴某某因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12年6个月,均处罚金1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向某运、向某文因犯盗窃罪,分别获刑7年、4年,分别被处罚金5万元、3万元;陈某某、蒋某某和戴某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处罚金5万元、3万元和2万元。
罗某某、向某玉、吴某某、向某运、向某文5人均系永顺县某乡镇村民,因不务正业,没有生活来源,遂结成团伙,购置撬棍、管钳、钢钎等作案工具,开展盗窃犯罪活动。作案活动中5人明确分工,吴某某、罗某某为一组负责踩点,向某玉、向某运为一组负责技术开锁,向某文负责放哨,然后除向某文外其他成员一起携带作案工具入室盗走财物,最后由罗某某负责销赃。
2012年1月至3月期间,5人多次在永顺、凤凰、泸溪、古丈、花垣、吉首等县市入室盗窃现金、黄金首饰、笔记本电脑等财物,共作案数十次,盗窃财产总价值170万余元。罗某某除盗窃犯罪外,还从事收购盗窃物品活动。另外,长沙市个体户陈某某、宁乡县村民蒋某某和新化县居民戴某某分别从罗某某处收购价值分别为93267元、56300元、14100元的赃物。3人明知所购物品为犯罪所得,但贪图价格便宜,仍屡屡购买。案发之后,戴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并交纳人民币40000元,其他7人相继被公安机关在吉首、长沙、广州等地抓获归案。
永顺法院根据罗某某等8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前述判决,罗某某等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