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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顺法院审结首例“伪证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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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邓杰  发布时间:2013-09-18 08:31:08 打印 字号: | |
  “作伪证”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等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人,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近日,永顺法院审结该院受理的首例“伪证罪”案件,一审判处被告人龙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在法官敲响法槌那一刻,龙某某为自己的犯罪行为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龙某某系张家界市某偏远山村村民,45岁,常年在外务工。2005年下半年,永顺县村民刘某珍因阻止张家界市村民杨某海在该县永茂镇某村开采镍钼矿而引发争执,务工人员龙某某等前去劝架并将刘某珍劝离争执现场一、二十米后离开,后刘某珍等人回到争执现场开枪将杨某海射杀致死。案发之后,刘某珍之弟恳请龙某某为其兄作伪证,龙某某因碍于刘某珍之弟的情面,遂捏造了自己在劝架时将刘某珍拉开并带离打架现场一、两里路的事实,证明刘某珍不在杀人现场。2013年1月,龙某某得知自己作伪证属于犯罪行为并且因涉嫌包庇罪被网上通缉,遂于同年2月向张家界市火车站派出所投案自首。

  本案是永顺法院受理的首例“伪证罪”案件,经审理,该院认为龙某某捏造事实为刘某珍隐匿射杀杨某海的罪证,构成伪证罪,根据其自首情节、悔罪表现及案件危害程度依法从轻作出前述判决,龙某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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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邓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