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法院切实落实司法为民,不断加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调解工作,推出三项措施,取得显著成效。今年1-8月共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35件,审结35件,其中调解结案30件,调结率85.714%。
一是确立“调解优先”工作机制。调解工作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中,原、被告人之间的仇恨极深,在交通肇事、重大责任事故和其他过失犯罪案件中,双方也有对立怨恨情绪,个别受害人近亲属思想狭隘、行为偏激、报复欲强,甚至引发新的伤害、侵权案件,社会危害极大。例如,永顺县砂坝镇谭某故意伤害案[(2013)永刑初字第20号],就是一起典型的因报复行为引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案。先是被害人覃某的哥哥因长途客运纠纷将被告人谭某的叔叔砍伤,谭某闻知后进行报复。鉴于此,永顺县法院认真研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特点、危害以及不能妥善解决的后果,制定了办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规则,把“调解优先”作为办案必经的前置程序,案件未经调解,不得直接开庭。否则,在案件评查和考核中要予以追究责任。通过调解,原告在经济方面得到及时赔偿,既可抚慰其精神创伤,消除仇恨报复心理,有效防止矛盾激化,排除社会治安隐患,又可减少法院执行环节,节省诉讼资源,防止因不服判决引起涉法涉诉上访,真正落实案结事了人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同时,永顺县法院出台奖励办法,设立奖励机制,对于调解成功的案件,给予办案人员一定的物质奖励,有力地调动了办案人员开展调解工作的积极性。
二是确立“全程调解”工作原则。永顺县法院在办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将诉讼过程分成四个节点,在程序进入到每个节点时进行一次调解,将调解工作贯穿于诉讼全过程,称为“四次调解法”。一是立案时调解。即在立案时开展一次调解工作,由于有的被告人已经收监,有的未收监,故调解方法因案而异。收监在狱的,可进行单独调解,未收监的可传唤到院当面调解。二是开庭之前调解。即在开庭时间确定以后至开庭日前这段时间内,安排一次调解。三是开庭过程中进行一次调解。这是一次程序性常规调解,和单独的民事诉讼是一致的,即在庭审起诉、答辩、举证、质证、认证、辩论、最后陈述等程序结束后,征求双方当事人的调解意愿,进行调解。四是休庭后调解。即在休庭后判决书制作阶段尚未下判之前这段时间内,适择合适时机,组织双方进行一次调解,可以是单方调解,也可以当面调解,根据需要而定。通过“四次调解法”,有的案件在立案时就已经达成协议,有的案件在开庭前调解成功,有的案件在开庭中调解成功,有的案件在开庭后下判前调解成功,只要四次调解中其中一次调解成功,调解目的和效果即可实现,大大提高了调解成功率。调结的30件案件中,3件立案时调解成功,20件开庭前调解成功,5件开庭中调解成功,2件开庭后调解成功。
三是确立“立体调解”工作方法。永顺县法院创立的“立体调解”工作方法就是针对个案特点,分析案件背景,研究当事人社会关系,揣摩当事人心理状态,找到突破口,邀请当事人亲朋好友、人民陪审员、代理律师、基层干部、人民调解员及有关单位人员,分别或者同时参与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即对案件从社会关系角度形成立体包围态势,称之为“立体调解”。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永顺县法院的这种工作方法于法有据,一举改变了以往仅由办案法官进行调解的单一模式,充分发挥了社会力量的作用,有关人员到场,易于取得当事人的信任,消除对法官的戒心和怀疑,调解效果更好,同时,也从一个侧面体现了司法公正、公开的内涵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