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帮老百姓化解纠纷,使案件得到有效执行,8月22日,永顺县法院廉洁院长带领执行人员到灵溪镇大桥街108号、106号就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案查看现场,实地了解情况。
杨某某、刘某某均系永顺县灵溪镇城南社区居民,分别居住于该县灵溪镇大桥街108号、106号。杨某某现有房屋修建于1980年,系他人转让。刘某某房屋修建于1971年。杨某某所修建房屋地势比刘某某高,杨某某因此将其房屋楼顶的积水及生活用水向与其尾墙相连的刘某某排水沟排放。双方多次为屋檐滴水问题发生争议,刘某某擅自割掉杨某某偏房并堵塞该排水沟。2012年3月2日经永顺县灵溪镇城南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后该协议未实际履行,双方遂起纠纷,诉至法院。
据悉,此案经城南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多次调解无果,办案期间永顺法院指派办案经验丰富法官调节达3次以上,执行期间执行人员现场调解3次以上。廉洁院长在仔细查看水沟被堵现场之后,实地了解了水沟被堵之后对原告造成的影响。廉洁院长认为,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执行人员要耐心做好原、被告双方的工作,力争达成执行和解,使用水、排水问题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