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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离家十余载 妻子申请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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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雁冰  发布时间:2015-06-24 11:18:58 打印 字号: | |
  近日,永顺县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结一起妻子申请法院宣告其丈夫死亡案件。

  2001年4月,被申请宣告失踪人涂某离家出走,期间未与家人联系,经妻子张某及其子女多方寻找并登报,未找到涂某下落。张某为解决涂某民事法律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于2014年5月20日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宣告涂某死亡。经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涂某的公告,现1年公告期届满,涂某仍下落不明。经询问张某及其子女,法院审查认为,涂某现下落不明已达14年,经公告寻找,亦无法找到涂某下落,依法应宣告涂某死亡,并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宣告涂某死亡的判决。

  依照法律规定,宣告死亡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即为其死亡时间。公民被宣告死亡,产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效果,被宣告死亡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丧失,与配偶之间的婚姻关系消灭,其财产作为遗产,继承人开始继承。同时,宣告死亡只是法律推定,如果被宣告死亡人事实上没有死亡,其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被宣告死亡时间和自然死亡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另外,如果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应当撤销其死亡宣告。宣告死亡被撤销后,其配偶未再婚的,夫妻关系自行恢复。如其配偶已经再婚,再婚的婚姻关系有效。被继承的财产可请求返还。
来源:原创
责任编辑:覃大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