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弯道超车酿大祸 公正司法显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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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雁冰  发布时间:2015-07-03 09:57:44 打印 字号: | |
  近日,永顺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弯道超车引发的重大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原告徐某在事故中造成一级伤残,获赔204万余元,已大部执行到位。

  被告张某系湖北省鹤峰客运公司雇请驾驶员。2014年1月19日,张某驾驶鄂Q61238号大型客车由福建省驶往湖北省,次日10时30分,行至湖南省永顺县灵溪镇猛岗村路段超车时,遇对面来车后紧急制动,车辆发生侧滑,尾部与被超车辆刮擦,被超车辆系刘某新驾驶的湘U0LM39号轿车,接着与对面来的刘某财驾驶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搭乘刘某财摩托车的徐某一级伤残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永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张某弯道路段超车,负事故全部责任。徐某因未就赔偿问题与事故责任方达成一致,于2014年8曰27日将张某、湖北省鹤峰客运公司及车辆保险承保方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吉首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该案后,根据徐某申请,采取了先予执行措施,为徐某先予执行所需医疗费10万元,加上被告主动给付款,鹤峰客运公司已给原告赔偿270000元,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已给原告赔偿300000元。经审理,法院认定原告徐某的全部损失为2046444.81元,遂依法判决,扣减先行给付的款项后,由被告恩施联运集团鹤峰景发客运有限公司给赔偿704057.81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峰支公司赔偿762387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首支公司赔偿10000元。被告方不服上诉,经湖南省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永顺县法院加大执行力度,及时执行到位70余万元,并于2015年6曰25日将该笔赔偿款太时送到徐某家中。剩余赔偿款正在抓紧执行。徐某丈夫刘某激动地说:“感谢法院领导亲自将赔偿款送到家中,我代表全家人对人民法院的关爱表示非常的感谢。”
来源:原创
责任编辑:覃大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