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随着被告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吉首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将最后一笔赔偿款支付给龙某等八原告,永顺县法院受理的龙某一家八口诉被告易某、龙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在接手案件之初,承办法官李艳便觉察到原、被告双方的对立情绪十分严重。根据以往办理交通事故责任案件的经验,承办法官感觉原、被告的这种对立情绪十分不正常。为此,承办法官改变以往不在开庭前花过多精力接触交通事故案件中原、被告的惯例,决定在开庭前先接触原、被告,了解对立情绪产生的原因。通过双方的陈述,承办法官了解到:1、八原告之所以在治疗结束后仍旧挂床100多天,主要还是因为事故发生后,负事故全责的易某、龙某某一直避而不见,也不预交住院费,八原告是多次找到交警队协调处理后,被告易某、龙某某才支付10多万元医药费,故八原告对被告易某、龙某某处理事故的态度十分不满。2、因被告易某、龙某某均系外地人,事故发生后已不知所措,特别是面对最小伤者不足两岁,最大伤者已60多岁的情况以及八原告及亲属愤怒的情绪,故二被告在事故发生之初采取了躲避的方式。在了解到这些情况后,承办法官决定通过疏解双方的对立情绪,使双方恢复理性、换位思考。通过多次的电话沟通、当面协调,最终促使原、被告在互谅互解的基础上就赔偿事宜达成了调解协议:1、八原告的营养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合理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支付;2、被告易某、龙某某自愿承担八原告因挂床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已经给八原告支付的10000多元生活费不再要求八原告返还。
在调解过程中,原告张某与被告保险公司就张某的引产手术费用是否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产生了分歧,且互不让步。张某因交通事故昏迷,后被及时送往医院抢救,医生在抢救张某时,因不知张某已怀孕2个月,故对张某按一般患者使用了药物,后张某与丈夫龙某商量后,考虑到小孩今后的健康,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进行了引产手术。现保险公司坚决拒绝对张某因引产手术产生的费用进行理赔,理由是张某入院时胚胎系活体,张某的引产手术与交通事故无关,而张某坚持要求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引产手术产生的所有费用,且必须支付精神抚慰金。在原、被告均坚持各自意见且不退让的情况下,承办法官及时向被告保险公司进行了法律释明,明确告知保险公司,原告的此种行为完全符合大多数人的正常、理性选择,法院的判决也会考虑到此种情况的特殊性。在承办法官进行法律释明后,保险公司考虑到张某的特殊情况,愿意赔偿原告因引产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并多支付了一部分费用作为精神抚慰金。
民事调解作为化解纠纷的一项重要的制度,不仅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而且对于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案结事了有着重要的意义。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努力探寻当事人的内心想法,了解当事人的心结所在,对最终实现案件的调解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