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冒着寒风,永顺县法院20余位干警在该院郑德芳副院长带领下,对文广新局诉被告罗某某、肖某某恢复原状一案依法依规强制执行。
2011年12月份,被告罗某某与被告肖某某因需用属原县文化局下属单位所有,与被告 罗某某家一墙之隔的天坪作为运输材料的通道,并与居住于原溪州影院家属区的18户住户协商,由原县文化局协调,于2011年12月19日双方达成借用通道协议,该协议明确约定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溪州影院宿舍坪场仅作为被告运输材料的临时通道,被告房子建起后,由被告出资在原围墙界址上恢复原围墙并完善原约定事项。但房子建成后两被告不履行约定义务,至今没有恢复围墙。
经永顺县人民法院和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做出判决,认为两被告翻修的房屋仍有条件另开通道通行,故应由两被告将被告罗某某家与溪州电影院宿舍相邻围墙的缺口恢复原状(即完全填补至2米高)。但判决后被告一直没有按时执行。
在执行当天,该院宋祖文专委进行现场指挥,施工现场井然有序,工人按部就班进行和泥,搬砖,砌墙。不出一小时,原址处2米高的围墙就被砌好,整个强制执行活动顺利结束。法警随后在执行现场的出入口张贴公告。此次执行活动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执行现场秩序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