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顺县法院就被告人宋某某涉嫌抢劫、盗窃、强制猥亵罪一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宋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
宋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被永顺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2014年9月至2015年6月期间,宋某某连续不断疯狂作案23起,作案手段全部为入室盗窃,作案时间均在凌晨1-3点之间,最多的一次金额为4800元,最少的一次为30元,23次合计金额达15298元。其中,3次因惊醒了主人,转化为抢劫罪,2次对女主人进行强制猥亵后才离去。根据其犯罪事实和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