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顺县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未成年人无证驾驶致人死亡案件。丁某某系未成年人,无摩托车驾驶资质,将其父的普通两轮摩托车开出并将车借给无驾驶资质的申某甲,申某甲又将摩托车借给未成年的申某乙,申某乙驾驶该摩托车搭乘受害人申某和严某某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致申某和严某某死亡。后经交警部门认定,驾驶人申某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调解未果,二死者的父母将申某甲、申某乙、丁某某告上法庭。
法院受理后,依法追加了申某乙和丁某某的法定监护人为被告,经开庭审理后,法院认定被告申某乙无证驾驶机动车且操作不当,致使乘车人申某、严某某死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事故发生时,肇事车辆处于申某甲的实际控制之下,其将车辆交与无驾驶资格的未成年人申某乙驾驶,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被告丁某某父子作为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将车辆借与无驾驶资格的申某甲实际控制,未尽到相应的安全管理义务,致使车辆脱离自己的管理,并发生交通事故,仍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二原告作为死者申某、严某某的法定监护人,疏于对未成年人的人身保护,致使申某、严某某脱离监护,在明知驾车人系未成年人且无证驾驶的情形下,未佩戴安全头盔搭乘无驾驶资格人驾驶的非运营两轮摩托车并发生交通事故,作为监护人和搭乘人虽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但因疏于监护和自身的过错,对损害后果的产生也负有一定的责任。案发时,被告申某乙、丁某某均未成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故二被告的法定监护人申太平、丁多文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当事人各自过错程度,本院依法确定被告申某乙及其法定监护人承担60%的责任,被告申某甲承担15%责任,被告丁某某及其法定监护人承担15%责任,原告各自承担10%责任。
法院作出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并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