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顺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适用简易程序当庭宣判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
被告人张某某,男,1945年出生。2016年5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晚饭期间喝了白酒,后被告人张某某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送其妻子,在返程途中,被巡逻的永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法民警将车拦停,并进行酒精测试。后对被告人张某某的血液进行提取,并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49.0945mg/100ml。
经审理后,该案承办法官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并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表示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