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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障弱势群体
永顺县法院审结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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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妮亚  发布时间:2016-07-07 11:21:39 打印 字号: | |
  2016年1月11日,李某某及其丈夫杨某某在家中因煤气中毒意外身亡。李某某的法定继承人为父亲李某某(72岁)、母亲谢某某(67岁)、长子杨楚某(16岁)、次子杨语某(11岁)。

  近日,李某某的家人将人寿保险永顺支公司告上法庭,原告诉称李某某自2009年9月其连续在被告处购买康宁终身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附加意外伤害保险,要求被告赔付意外保险金6万元。永顺县法院开庭审结了这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永顺县法院认为:保险是特殊的民事活动,在保险法律关系中,要求当事人具有一般民事活动更为严格的诚信程度,即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这就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是集合多数社会成员,共同分担少数成员因遭危险所受经济损失,最终保障社会成员生活安定和社会经济生活的稳定的一种社会制度。以全社会的力量来消除少数成员遭遇危险,是保险的基本宗旨,本案中,投保人李某某向被告人寿保险永顺支公司投保,被告应尽“最大诚信”积极解决问题。

  投保人李某某与丈夫在意外中双双身亡,留下年迈的父母及尚在读书的两位幼子,被告人寿保险永顺支公司因积极自觉履行合同,为保障社会弱势成员安定生活尽一份绵薄之力。

  故永顺县法院于近日判决:限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顺支公司支付原告杨某某、杨语某、谢某某、李某某意外伤害保险金6万元整。
来源:民二庭
责任编辑:危心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