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顺县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结一起女儿申请法院宣告其母亲失踪案件。
2008年11月30日,被申请宣告失踪人肖某丈夫向某因患肝癌去世。2009年农历正月肖某离家外出,期间未与家人联系,女儿向小某随奶奶彭某生活。经女儿向小某及其亲属多方寻找,未找到肖某下落。向小某为解决肖某民事法律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于2016年5月4日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宣告肖某失踪。经法院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肖某的公告,现3个月公告期届满,肖某仍下落不明。经询问向小某及奶奶彭某,法院审查认为,肖某现下落不明已达6年,经公告寻找,亦无法找到肖某下落,依法应宣告肖某失踪,并于2016年8月12日作出宣告肖某失踪的判决。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宣告失踪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公民被宣告失踪,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并指定案件审理期间的财产管理人。判决宣告失踪,应确定失踪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在被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中指定财产代管人,代为管理失踪人的财产。同时,被宣告失踪人只是暂时被宣告失踪,若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