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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更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 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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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昌明  发布时间:2016-08-23 15:42:54 打印 字号: | |
  很多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一个误解,那就是只要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了事故认定,当事人就无法改变事故责任的分配,只能按照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来进行赔偿,这是不正确的。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作为当事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一个证据,当事人在法院诉讼中,可以自己提供相关证据来否定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法院可以不采纳认定中确定的责任,而以自己查明的事实来认定责任,。最近,永顺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改变了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责任,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13年3月26日,姜某无证驾驶小型宝马越野车从古丈县开往张家界市方向。当车行驶至S306线526公里加550米处,超越同向行驶的陈某(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且未配戴安全头盔)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的过程中,与相对行驶的方某驾驶的大型普通客车正面相撞。小型宝马越野车被撞后退向右横甩过程中,又与陈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姜某及车上人员肖某、扶某当场死亡,陈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永顺县交警队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察,并对三车的车速进行了鉴定,均有超速现象。永顺县交警队对该起事故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姜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违反标志标线的规定,在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情况下超车并超速行驶,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事故的三车均有超速行为,且陈某未按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摩托车,没有戴安全头盔,三车均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行为,三车均有过错,对该事故的发生均起有一定的作用,故据据《道交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姜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70%责任),大型普通客车及二轮摩托车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各自15%责任)。三车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进行了赔偿,使这起特大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的赔偿款终于有了着落,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审监庭
责任编辑:危心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