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我院刑事审判庭宣判一起被告人严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案件。
案件的起因是被告人严某某在楼下叫自己妻子,住在3楼一房间的被害人向某某的儿子学被告人严某某喊话,被告人严某某见状便骂了被害人向某某的儿子。被害人向某某与被告人严某某为此发生争执,被告人严某某便上楼,二人发生肢体冲突,后被告人严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戳了被害人向某某左边肚子一刀,致其左肾损伤、腹腔积血、失血性休克,构成重伤二级,左肾损伤行手术切除构成七级伤残,结肠破裂修补术后构成九级伤残。
合议庭综合考量被告人严某某的认罪态度,给被害人向某某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向某某的谅解以及案件系邻里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向某某对矛盾的激化负有一定的责任,并结合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被告人严某某适宜进行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决定对被告人严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严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严某某表示服判,并表示今后遇到事情一定会理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