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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意失火 法不容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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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田志敏  发布时间:2016-08-26 16:23:26 打印 字号: | |
  近日,永顺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失火案,判处被告人邹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6年2月27日,邹某某带邹某等十人到首车镇与两岔乡茶溪村爬壁岭交界处的“火焰界”人造三百亩防护林地炼山烧渣滓。中午十二点左右,邹某某用打火机点燃渣滓往山下烧火,为防止发生火灾,邹某某等人在一旁蹲守,烧了半个多小时以后,吹来一阵风,一团燃烧的渣滓被吹到两岔乡爬壁岭组荒梯土茅草丛中将茅草引燃,邹某某等人急忙打火,因火势太大,没有打熄,从而引发了森林火灾。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火焰界”过火总面积386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万余元。失火后,被告人邹某某主动交待犯罪事实,法院作出了以上判决。
来源:立案信访局
责任编辑:危心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