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农村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越来越多,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和法律纠纷也越来越集中。与耕地、宅基地不同,山林土地离农户家比较远,管理不便,加上农村劳动力人口大量大城市务工,大部分山林土地处于闲置状态,山林土地不受重视。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基于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铁路、高速公路修建,经营采石场、矿产开发、土地征收等,使山林土地蕴含的经济利益被开发出来。山林土地利用价值的扩张导致了以前土地权属划分不明确、不精细等问题暴露出来。
以我县石堤镇为例,近三年以来,以农村山林土地权属争议为矛盾点而引发土地权属民事纠纷、争议人争吵斗殴造成的民事侵权纠纷甚至是刑事案件越来越多。
要合理解决山林土地权属争议问题,笔者认为需要法院和政府的共同努力。正所谓“分定则争止”,农村土地确权属于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基于历史的原因,以前农村经济改革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时,法制不完善,对山林权属的划分太过随意,导致既没有科学界定又缺少文字记录。加之时间太久,当时的见证者有的已经去世,这给解决这类纠纷带来很大障碍。
因此,笔者认为,政府在调解和行政确认的同时需要考虑到是否有必要对农村山林土地做一次彻底的清查和权属确认,通过成立工作组,实地勘察,存照构图等方式,明确权属范围。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一是要对案件当事人做好调解工作,同时对山林权属证书作初步审查,对明显登记错误的,应及时告知当事人申请变更登记或行政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