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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确认起纷争 法院依法判决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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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兴艳 龚见知  发布时间:2016-09-29 15:28:36 打印 字号: | |
(图片来源网络)
  近日,湘西某油业公司与蔡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经一、二审法院判决后终于尘埃落定。

  湘西某油业公司成立于2014年底,经营范围为油茶种植、加工、销售等活动。蔡某的儿子蔡小某1997年初出生,2015年经人介绍到湘西某油业公司从事开挖机工作(挖机系湘西某油业公司所有),主要从事挖掘基础厂房作业,工资由该公司通过银行电子转账支付,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5年8月23下午2点12分左右,因现场要干活,蔡小某在赶去公司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蔡小某去世后,其父蔡某因确认劳动关系争议向永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永顺仲裁委经仲裁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仲裁裁决,裁决死者蔡小某在其死亡前与湘西某油业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湘西某油业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其实,本案的争议焦点在湘西某油业公司与蔡小某之间是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湘西某油业公司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用工主体资格,蔡小某入职湘西某油业公司时已年满十八周岁,双方均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蔡小某按照湘西某油业公司的劳动规章制度上下班,接受公司的劳动管理,并依法领取报酬;虽蔡小某所从事的开挖机工作不属于湘西某油业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但双方均认可开挖掘机工作中的劳动工具即挖掘机系湘西某油业公司所有,挖掘作业也是为了湘西某油业公司挖掘基础厂房,可视为蔡小某提供的劳动是湘西某油业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综上本院依法判决湘西某油业公司与蔡某之子蔡小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宣判后,湘西某油业公司不服并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挖掘业务、平整厂房虽不是湘西某油业公司工商登记的业务范围,但均是为其后期从事油茶种植、生产及销售提供便利,修建厂房是其从事油茶种植、加工、生产的设施之一,且挖掘机系该公司提供,蔡小某的雇佣、管理、工资发放均由该公司实施,两者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故认定湘西某油业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并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一审永顺法院和二审湘西中院的依法判决有效保障了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但值得深思的是,当前很多的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往往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也由于缺乏这方面的知识并未做出要求,这使得很多处于弱势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或致使维权之路曲折漫长。
来源:民一庭
责任编辑:龚见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