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顺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纠纷案件。原告陈某国,65岁,永顺县万坪镇人,被告彭某花,82岁,永顺县万坪镇人。两个老人,又是同村乡亲,因一块宅基地上了法院。
据悉,原告家现住地最开始是土改时分给被告丈夫伯父田某某的房地,后因田某某去世,且无儿无女,房屋一直无人居住。虽无儿女,但被告的丈夫和兄妹三人自幼丧双亲,由其伯父田某某抚养成人。其兄妹三人也奉养老人,尽职尽孝,并为其送终。1958年,国家大炼钢铁时屋被拆用于炼钢,只剩下宅基地。1964年社教又将这块宅基地划为集体所有,并在旁建了一个大灰棚。1966年当地修水库时占用了原告房屋,当时公社指定生产队将原告房屋搬到被告丈夫的伯父田某某的宅基地上。1971年集体又将大灰棚卖给了原告父亲陈某明。1989年3月28日,原告父亲获得房屋所有权证,原告为共有人。原告父亲去世后,房屋由原告陈某国居住并管理至今。由于原告家庭人口日益增多,老房破旧不堪,需对老房屋进行拆除重建,但被告分别于1999年、2010年、2016年多次阻工。多年来,村、乡两级机构及其领导、司法所等多次出面调解,仍未解决。
接案后,承办法官彭林深感此案的复杂性:年代跨度大,很多证人证物难寻,且当事人年事已高……如何协调情理法,如何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是本案的核所在。通过多次走访当事人、乡里乡亲,翻阅史料、实地取证,在充分了解事实的基础上,他决定通过庭前调解来化解矛盾,避免因法伤情。
通过努力,这起跨越几十年、牵扯两代人的案子在笔者发稿前成功调解双方当事人当庭签了调解书,并握手言和。
彭法官说:“法官在审判中经常要面临情理法的冲突与协调,像我们这样的基层法官更是疏忽不得。”的确,这是一个无法回避且必须解决好的问题,否则,裁判就难以为社会大众所接受,司法权威也会失去社会基础。实现情理法的有机结合,既要靠完备的法律制度,更要靠法官的经验、智慧与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