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永顺县法院公开审理了原告黄光顺与被告湖南某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湖南某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15日起,给原告黄光某支付各项损失共计11万余元。
被告因不服判决上诉至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中院经调解结案,双方达成和解。由上诉人湖南某输变电有限公司于调解书生效十日日内支付被上诉人黄光某各类经济损失9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湖南某输变电公司并未履行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黄光某遂到永顺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3月22日向湖南某输变电有限公司邮寄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
5月8日,我院执行干警赶到娄底(该公司所在地),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经过执行干警的调解,该公司意识到不履行生效文书的后果,承诺将尽快履行义务。5月11日该公司已将执行款96860元汇入永顺县法院执行案款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