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4日上午,永顺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彭某鉴、董某等12人犯贩卖毒品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窝藏等罪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其中彭某鉴、董某等10人系恶势力犯罪人员,被依法从重处罚。该10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到三年不等。宣判当天,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县扫黑办和县司法局工作人员、家属代表、群众及媒体记者到庭旁听。
宣判现场
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旁听庭审
永顺县法院审理认为:2018年以来,被告人彭某鉴、董某、邹某胜、曹某、王某、卢某文、李某东、汪某海、符甲、候某洋经常纠集在一起,为实施暴力犯罪准备刀具,在2年内多次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贩卖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且在永顺县城、芙蓉镇街上公共场所聚众持刀、遮挡车牌、蒙面追砍他人,社会影响恶劣,社会危害较大,形成了以彭某鉴、董某为纠集者,邹某胜、曹某、王某、卢某文、李某东、汪某海、符甲、候某洋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团伙。
被告人董某纠集彭某鉴、邹某胜、曹某、王某、卢某文、李某东、汪某海、符甲、候某洋等人为索取非法债务实施聚众斗殴犯罪1次,致三名被害人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中一被害人的重伤是被告人彭某鉴、董某、邹某胜、曹某的行为所致,该四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余六人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彭某鉴纠集王某、邹某胜为索取非法债务在公共场所持刀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三人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彭某鉴、王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给他人贩卖毒品冰毒,其二人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符乙和陈某军明知董某等人系犯罪的人却帮助他们逃匿,其二人的行为构成窝藏罪。
永顺县法院根据彭某鉴、董某等十二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今年以来,永顺县法院牢牢把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重点,依法审结各类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9件46人,认定恶势力犯罪8件39人,认定恶势力团伙成员均被判处实刑,无一人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