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疫情防控、扫黑除恶两不误
——永顺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涉恶案件
分享到:
作者:危心睿  发布时间:2020-04-23 15:03:42 打印 字号: | |

疫情发生以来,永顺县法院坚持在抓好扫黑除恶工作的同时积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为进一步减少人员的流动和聚集,永顺县法院积极同县看守所沟通协商,4月22日永顺县法院在该县看守所对一起涉恶案件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龙某文、龙某保等6名被告人因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拘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到一年七个月不等刑期。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龙某因与被害人龙甲有仇欲寻机报复,2018年12月4日,龙某文、龙某、龙某保、吴某杰、龙某景在花垣县某KTV将被害人龙甲砍伤,致被害人身体五处轻伤。另外,被告人龙某文、龙某保、伍某权有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龙某文、龙某保、伍某权还有非法拘禁他人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2016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龙某文、龙某保、伍某权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社会影响,形成了以龙某文为纠集者,龙某保、伍某权、吴某杰、龙某景、龙某为成员的恶势力。

被告人龙某文、龙某、龙某保、吴某杰、龙某景共谋故意伤害他人,致被害人身体多处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龙某文、龙某保、伍某权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非军用枪支一支,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龙某文、龙某保、伍某权采取暴力威胁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永顺县法院根据6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办公室
责任编辑: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