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到疫情防控和扫黑除恶两不误,6月30日,永顺县人民法院在该县看守所内对3起刑事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该3起案件均系永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以万某三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法院经依法审理,对其中2起案件认定为涉恶势力犯罪案件,对5名被告人认定为恶势力犯罪人员。该5人被依法从重处罚,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到2年不等的刑罚。截止日前,永顺县法院已实现涉恶案件全部清结的目标。
永顺县法院在该县看守所对涉恶案件进行宣判
万某三、唐某勤等12人犯聚众斗殴、诈骗、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罪案:
永顺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以来,被告人万某三经常纠集被告人唐某勤、郑某、孔某淼等人,在永顺县芙蓉镇、松柏镇、高坪乡一带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为恶势力犯罪,其主要犯罪事实如下:被告人万某三、唐某勤、孔某淼伙同他人实施聚众斗殴犯罪1次;被告人万某三伙同郑某实施敲诈勒索犯罪1次,伙同唐某勤实施诈骗犯罪2次、暴力取高利贷1次、寻衅滋事1次,伙同郑某殴打他人1次;唐某勤伙同郑某等人暴力取债1次;万某三伙同他人非法拘禁犯罪1次,单独或伙同他人实施违法活动3次。
永顺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因被告人万某三等人实施的犯罪并非有组织的实施,该案中的聚众斗殴罪系偶发性犯罪,非法拘禁罪是万某三与该案被告人以外的其他人实施的,且实施的上述违法犯罪活动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容。据此,对永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关于万某三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唐某勤、郑某系骨干成员,孔某淼等人为一般成员事实不予支持。对万某三、唐某勤、郑某、孔某森等4名被告人认定为恶势力犯罪人员,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该4人被法院依法从重处罚,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到两年不等刑罚。
张某犯聚众斗殴罪案:
永顺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2017年以来,万某三经常纠集唐某勤、郑某、孔某淼、被告人张某等人,在永顺县芙蓉镇、松柏镇、高坪乡一带实施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聚众斗殴、诈骗、寻衅滋事、高利放贷、暴力取债、殴打他人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被告人张某参与其中聚众斗殴的犯罪,系恶势力团伙成员。此外,张某还有其他的违法事实。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张某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