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顺县法院通过强制执行化解了一起长达11年的租赁合同纠纷。
2009年,肖某因与永顺县某合作社的租赁合同引发纠纷,遂向永顺县法院提起诉讼。后该案经一审、二审、再审, 2019年2月2日,湖南省高院作出再审判决:由永顺县某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向肖某支付欠款、库存烟花鞭炮款、仓库看守人员工资和安装避雷针、维修仓库费用共计约62万元。债权到期后,永顺县某合作社未按判决履行,肖某多次催收未果后向永顺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永顺县法院的执行干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后向法院申报了财产,根据被执行人所申报的财产,法院前后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执行和解,但均因双方分歧较大,未最终达成和解。介于此,永顺县法院在核实财产后,果断采取强制措施,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并对该合作社及其法人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执行措施。在强制措施的强大压力下,被执行人永顺县某合作社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核算中心向本院兑付该案执行款,该案得以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