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生是永顺县石堤镇某村的村民,因与周某文产生财产损害纠纷,经镇林业局、村支两委调解并签订了调解协议,但张某生一直未履行。周某文遂将张某生告上法庭,法庭经依法调解,张某生同意于2020年6月30日之前一次性给周某文赔偿财产损失5000元。
但因张某生并未履行生效文书义务,周某文遂向永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执行干警立即前往被执行人所在村委会,对其财产进行调查。经查明,被执行人张某生一家三口,其本人及妻子均系残疾人,无劳动能力,儿子张某权系落叶洞村护林员,家庭收入主要来源也系其子张某权的工资收入。当执行干警找到张某生给其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材料,张某生表示其家庭困难,目前没有履行能力,无法给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
因张某生是贫困户,平日里扶贫干部与其交流较多,遂对他的情况也较为熟悉。法院执行干警主动联系扶贫干部一起对张某生做思想工作,并向其释明法理,告知其拒不履行法律后果。最终,张某生同意用其低保收入及其子工资收入兑付了该笔执行款。该案现已执行完毕。因考虑到张某生的贫困户身份,通过其申请,永顺法院免除了其执行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