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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顺县法院:纳入失信促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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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尧  发布时间:2020-11-25 16:26:08 打印 字号: | |

近日,永顺县法院刑事盗窃罪退赔的案件。2018年10月10日,被执行人杨某、郑某林商议后决定共同实施盗窃,二人来到永顺县泽家镇某村,趁向某顺家中无人,欲入室盗窃,因有狗吠,二人以是否继续实施盗窃产出异议,后杨某仍坚持实施了盗窃,并盗得人民币10000元。杨某告知郑某林盗得人民币5700元,并就这笔钱二人均分。次日,永顺县公安局在吉首市某宾馆将二被告人抓获归案。

2019年5月6日永顺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作出(2019)湘3127刑初6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责令被执行人退赔被害人向某顺人民币6740元。

案件生效后,刑事审判庭于2019年6月14日移送执行,永顺县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共计1964.52元,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干警多次联系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做工作,告知其因为这几千块钱被冻结银行存款、限制消费、纳入失信甚至有可能被拘留是不可取的,但被执行人并不为所动,躲着不见面。永顺县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将两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该案于2020年6月15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但并未解冻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恢复执行。

2020年10月19日,被执行人杨某主动来到法院表示其无法乘坐高铁、飞机,不方便外出务工,请求法院解除其限高及失信名单,并主动交纳执行款4830元。永顺法院将退赔款发放受害人向某顺,该案顺利结案。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