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们是永顺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法官,因你逾期没有申报财产,也拒不履行给付义务。严重损害了生效法律文书的既判力和权威性。决定依法对你拘留15日!”近日,被执行人王某有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永顺县法院处以司法拘留。
2018年,周某龙给永顺县某店借款12万元,由该店的合伙人王某有、梁某武(现已故)提供担保,后借款人并未如期还款,经多次催要未果,周某龙遂向永顺县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依法判决由王某有、梁某武偿还借款本金12万元。因王某有未按判决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永顺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给被执行人王某有送达了相关文书,并依法冻结和查封了其名下的存款和车辆。但车辆难以处置,银行存款余额不多,均不足以抵偿其所欠债务。后法院多次督促被执行人王某有履行义务,但其总是态度消极,拒不履行。介于此,永顺县法院依法决定对王某有采取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当天,见执行干警要动真格,态度强硬的王某有立马转变态度,主动联系申请人与其协商。在协商过程中,被执行人获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王某有于2021年1月14日前支付2万元,剩余款项于10个月内付清。该案得以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