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永顺法院对2起涉毒品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宣判。被告人鲁某松、彭某银因贩卖毒品罪或容留他人吸毒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相应罚金。
鲁某松贩卖毒品罪一案庭审现场
永顺县法院审理认为:鲁某松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4次,共计2.4克,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鲁某松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系毒品犯罪的再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鲁某松自愿认罪认罚。据此,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之有关规定,对鲁某松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彭某银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庭审现场
在另一案中,永顺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银为吸毒人员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让人吸毒罪,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之有关规定,对彭某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此次集中宣判,旨在彰显法院打击毒品犯罪的决心。近年来,永顺法院始终坚持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保持从严打击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为营造无毒社会,共建平安永顺提供高效优质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