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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永顺:租借银行卡帮助犯罪 3男子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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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危心睿  发布时间:2021-09-07 11:32:05 打印 字号: | |

近日,3名男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刑期。

郝某富、樊某伟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

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期间,樊某伟为了非法获利,明知他人借用其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还将自己持有的银行卡借给郝某富,郝某富又将该银行卡租借给他人使用,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二人通过此方法非法获利2.3万余元。

永顺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郝某富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为了非法获利,为其提供本人银行卡和借樊某伟的银行卡进行帮助,支付结算金额高达5000余万元,被告人樊某伟明知郝某富借银行卡提供给他人进行非法转账,为了非法获利,提供其帮助,支付结算金额达80余万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该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郝某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依法判处被告人樊某伟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292元。

陈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

2021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陈某从他人处得知可以为网络犯罪活动提供账号进行支付结算服务从而按照转出金额的3.59‰的比例获取非法利益,遂根据提示在网络上下载一网络平台,并将其本人所开的四张银行卡提供给该平台用于网络犯罪进行支付结算。

永顺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还为其提供银行卡进行支付结算帮助,转账金额共计93.9488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该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一项新罪名。《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第二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法院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注重保护个人信息,切勿买卖、租借个人的银行卡、手机卡等。若一旦成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帮助者,自己也将难逃法律的制裁。

 
来源:办公室
责任编辑: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