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彭刚,男,1995年3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3127199503100011,土家族,大专文化,原系永顺县人民医院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顺县灵溪镇棚场街23号,现住永顺县灵溪镇168车队商品房。
2022年2月10日,本院作出(2022)湘3127刑初8号判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罪犯彭刚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4133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彭刚以患尿毒重症为由向本院提出监外执行申请。
本院依法报请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指定医院(湘西州人民医院)对彭刚进行医学诊断、鉴定。2022年3月21日,湘西州人民医院出具诊断意见“1.疾病诊断结果为: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2.疾病严重程度评估为:慢性肾脏病V期;3.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疾病范围的结论为: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六条。”经征求永顺县人民检察意见,该院建议本院批准对罪犯彭刚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经审查,拟对罪犯彭刚暂予监外执行。如对该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有异议,请在公示发布之日起三日向本院综合审判庭提出(遇节假日顺延)。公示期满本院将依法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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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Ο二二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