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媒体、社交平台的蓬勃发展,造谣诽谤行为由线下向网上延伸,由此带来的影响涉及范围更广,很多人深受其害。近日,永顺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利用某音平台诽谤他人的自诉案件。
案件回顾:
2022年8月,被自诉人阿坤(化名)和阿友(化名)在某音平台通过直播发表了诽谤自诉人阿朵(化名)的不当言论,引起了上万某音网名的观看、评论,对阿朵造成了严重的心理伤害,给其生活也带来了诸多不便,遂向法院提起自诉。
为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同时减少自诉人所遭受的负面影响,承办法官采取“背对背”的调解方式,认真听取了双方的意见,了解了案件的“病症”所在。对自诉人为了吸引粉丝、赚取流量作出的不当引导行为予以了批评和教育,对被自诉人发表的诽谤言论进行了法律后果分析,双方均认识到自身的问题。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并表示以后一定会谨言慎行,做遵纪守法的自媒体人。
法官提醒:每个人都有言论自由权,但言论自由并非绝对的自由,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我们在享受网络带来的便捷同时,也要谨言慎行。通过造谣、诽谤侵犯名誉权的,要承担民事责任,严重的则要承担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