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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永顺法院:私下请托办事不成,要求退回“打点费”?法院坚决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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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向仍超  发布时间:2023-12-22 14:45:03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12年,原告向与被告某某、罗某某在一场饭局中认识,交谈中向某得知罗某某的人脉关系,遂想通过罗某某的人脉关系将其高考落榜的儿子彭某某送进贵州国防军校就读,毕业后好当军官。于是双方协商由罗某某通过其人脉关系将向某之子彭某某安排入该校就读,向某给付一定费用。2012年11月1日向某之子彭某某进入该校就读,向某给二被告支付了4.2万元费用。入学后,向某之子彭某某发现就读的所谓军官学校实际上是保安培训机构,便逃学回家。向某感觉受骗,便三番五次想要被告退钱,2015年11月7日,某某罗某某给原告出具了一张3.5万元的欠条,此后,双方交涉未果。向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某罗某某偿还3.5万元。

【裁判结果】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其子彭某某不具备就读军校条件的情况下,为了彭某某以后能当军官,给付受托人罗某某钱财,企图通过不正当和不公平竞争方式达到自己的目的。这种行为助长了社会上的不正之风,为部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财物创造了条件,也违反了国家教育公平保障体系和管理制度,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其行为目的和手段非法,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退回3.5万元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向某的起诉。

法官说法

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以不正当手段和不公平竞争方式牟取个人利益,违反了平等、公正的民法原则,扰乱了社会秩序,有悖弘扬社会主义义核心价值观,对此类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的不正当行为,依法应予驳回起诉。

当前采取不合法手段或不正当竞争方式取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人民法院在查明当事人的民事行为是否合法正当的基础上,按照党中央关于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要求,结合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确定民事行为是否值得法律保护,以此引导公民遵守公序良俗,共同营造公平、公正、和谐的法治社会

 
来源:立案庭
责任编辑: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