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1.被告人李某某、覃某某等五人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 被告人田某某非法狩猎案
案例一:被告人李某某、李某、覃某某、王某某、向某某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2月20日至2月24日,为在林地上种植烤烟,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李某某请挖机按照其和李某、向某某指定的路线挖路,用于林木采伐后的运输和种植烤烟的机耕道。期间,被告人王某某、覃某某用油锯锯了七、八株树。因锯树太累、太慢,被告人李某某、向某某想赶期尽快种烤烟,于是与被告人李某某商量决定请人施工,人员由李某、向某某为其雇请,工钱由李某某、王某某、覃某某负责。2022年2月24日,被雇请的油锯工和小工共15人进场,被告人覃某某、王某某、李某也带着油锯进场,对小地名为“洞湾”的林木进行采伐、剃枝、裁锯。当日15 时许,被永顺县石堤镇林业站工作人员制止。所砍伐的林木均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经鉴定:被采伐的林木树种为桤木和光皮树(马灵光);被采伐林木的立木蓄积为 265.0416 立方米(原木材积为 132.5208 立方米);直接经济损失为 63610 元。
二、裁判结果
永顺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五名被告人在无《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前提下,私自砍伐责任山上的树木,总蓄积 265.0416 立方米,数量巨大,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在民事公益诉讼方面,判决五名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两年内承担生态修复义务,如逾期未履行修复义务,应共同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为一起典型的滥伐林木案件,很多村民法律意识淡薄,认为林木是自己的,砍伐自己的林木不属于违法犯罪,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擅自砍伐,最终触犯了法律,受到刑事处罚。森林资源是我们宝贵的财富,借此案例呼吁大家,我们不仅要提高法律意识,更要提高思想认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要深刻认识到环境资源的重要性,大家应共同努力保护森林资源,而不是为了一己私利去破坏森林资源。
案例二:被告人田某某非法狩猎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田某某为了猎捕野生动物,在永顺县西岐乡流浪溪村小地名“龙胆沟”的地方安装了一个弹簧套。同年7月27日,被告人田某某去“龙胆沟”查看情况,发现套得一头麂子,遂将麂子带回家中并邀同村村民帮忙进行褪毛、剥皮等处理。其间,被告人田某某的儿子在与被告人田某某视频聊天过程中知晓了田某某在处理麂子,此时跟被告人田某某儿子在一起的吴某某欲购买食用,吴某某与田某某遂商定以每斤100元的价格购买,后麂子在运送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该麂子为毛冠鹿死体,隶属偶蹄目、鹿科、毛冠鹿,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15000元。
二、裁判结果
永顺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进行狩猎,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为15000 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三、典型意义
如今猎捕野生动物的事情时有发生,特别是在农村,猎捕野生动物的现象尤为突出,本案中,被告人田某某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进行狩猎,最终受到法律处罚。通过本案例,提醒大家,定要爱护野生动物,切勿为了“美味”或“牟利”非法猎捕野生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