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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永顺法院:一人因非法持有枪支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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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夏攀  发布时间:2024-10-16 16:13:20 打印 字号: | |

10月11日,永顺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件进行开庭审理并宣判。

案件回顾

2024年5月18日,永顺县公安局民警根据被告人彭某某网购射钉弹线索来到彭某某家核查,被告人彭某某主动上交其非法持有的射钉枪、气枪疑似物各一支及射钉弹 244颗。5月20日,永顺县公安局对上述物品依法予以扣押。后经鉴定,被告人彭某某上交的射钉枪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气枪认定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7月15日,被告人彭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法院判决

永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的非军用枪支及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各一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彭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官提醒

在此,法官提醒大家,无论是自制、受赠还是祖辈遗留的枪支,即使没有使用,也是违法犯罪行为,一定要及时主动上交公安机关,私自持有枪支、弹药等危险品,都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办公室
责任编辑: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