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下,个体工商户作为一种常见的经营形式,因其灵活便捷的特性,深受创业者青睐。然而,当个体工商户发生债务纠纷时,法律如何界定背后合伙人的责任,是实践中需要明确的问题。
近日,永顺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21日,某装修店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实际由被告龙某某、彭某某、彭某三方口头约定合伙经营,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期间,被告某装修店在原告宋某某经营的窗帘城订购窗帘,发生债务纠纷,原告宋某某多次催告无果后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其支付所欠货款。
案件审理
永顺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双方的义务。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本案中,被告某装修店登记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龙某某,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某装修店的实际经营者并非龙某某一人,而是由龙某某、彭某某、彭某三人合伙经营,龙某某只是某装修店实际经营者之一。故法院判决:被告某装修店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宋某某货款;被告龙某某、彭某某、彭某对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法院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被告某装修店虽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登记的商事主体类型并非实际经营者逃脱责任的外衣。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